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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陳文敏教授回應——為何忽略第12條「香港直轄於中央」?(文:梁振英) (09:00)

對《基本法》的某些條文,我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但我從來不懷疑陳文敏教授的動機,但是昨天我看了陳教授在《明報》的文章,以及明報在頭版對陳教授意見的引述,我就不得不懷疑陳教授的政治動機了。

陳教授的文章重點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聯辦無權處理香港內部事務」。但陳教授並沒有完全忽略了基本法的第12條,但只是在文章說「中聯辦的解釋亦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基本法第2條指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2條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第13條及第14條指外交、國防屬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陳教授引述了第12條,但又完全避開了該條的後面一句,即「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什麼是「直轄」?「轄」是「管轄」;「直」是「直接」,即香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廣東省管轄,正如內地的其中一個直轄市天津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不由河北省管轄一樣。

陳教授引第12條的前面一句,略去後面一句,去掉「香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憲制權力,是什麼原因?

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香港,就必須有部門行使管轄香港的權責,在北京的部門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在香港的部門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如果陳教授不同意是這兩個部門,請告訴大家是什麼部門?

陳教授不是一般的評論員,而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教授在報章發表這篇文章,大概也代表了他在香港大學授課時的觀點,有沒有誤導學生、誤人子弟?我認為陳教授必須在去掉「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個問題上向明報讀者和香港大學交代。

作者是全國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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