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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教學有侵私隱權風險(文:莊耀洸) (09:00)

歐洲人權法庭在2017年11月28日裁定黑山大學未經教授同意而錄影上課,侵犯了教師私生活權利,要賠償案中每名教授1000歐元兼付堂費(Antovic and Mirkovic v. Montenegro)。私生活不單指家庭環境,還包括工作環境,僱主固然可限制僱員在工作時的私生活,但不表示僱員在工作時便全無私生活可言(判決書段44)。譬如員工即使在工作時間內與家人通電話或電郵相約放工後的安排,並不表示僱主有權監聽或截取電郵。至於僱員享有多少私隱權,在不同處境有不同的程度,與該處境下應有的合理私隱期望攸關(段33)。

錄影課堂或侵私隱權

法庭指教室是老師的工作地方,不止是單向的教授,還跟學生互動,從而建立師生互信和建構社群認同,因此以錄影來監察教師上課,涉及教授的私生活。僱主雖可限制僱員私隱權,但需以必要者為限(段44)。

案中教師所引述《歐洲人權公約》第8(1)條的私隱權條文,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1)條相似,換言之,此案對香港有重大參考價值。再者,香港還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錄影課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例如有些軟件會記錄有上課的學生名單作為點名之用,有些學校甚至規定學生必須以真面目示人(即需開cam),一些老師亦可能會點名叫學生答問題,這在在增加侵犯個人資料的風險。

有些軟件產品(如Zoom)早已考慮到私隱問題,所以當會議主持要錄影,便需知會與會者,與會者若反對,可離開會議,否則必須按同意鍵以繼續參加會議,這種安排合理,但應用到上課,便可能侵犯學生的私隱權。

學校可以假設學生按同意便真的同意嗎?因為不按同意的後果是缺課,大學生可能因出席率不足而導致該科「肥佬」,中小學生則可能是曠課,如此情况下,學生的所謂「同意」錄影,其實不是真正自願同意,那便很可能違反了第一項保障資料原則,即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學生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亦可藉法律協助事主索償。

如何可減低法律風險?

(1)有必要才提出錄影;(2)要錄影須徵得學生真正同意,若部分學生不同意,應考慮替代方案;(3)只錄影課堂的部分(如該課目的、老師講解和最後總結的部分,以及課後作業安排),盡可能不錄影較互動的部分,學生已經不太願意在堂上發聲,再加上錄影,學生可能更噤若寒蟬,這與強調互動教學正適得其反;(4)系統記錄哪些同學出席,應屬合理,但注意別在設定中蒐集過多個人資料;(5)倘錄影,需具體列明目的,如只給缺課同學觀看;(6)學生是否以面目示人和要求個別學生須開腔回應老師提問,宜寬鬆處理,應考慮到一些學生家居混亂或家徒四壁,又或環境嘈雜,以至無咪無鏡頭;(7)需確保各樣安排符合各項保障資料原則,例如錄影片段應加密和有密碼始可開啟。

因此,老師就網上教學向學生提出要求前,尤其錄影和要學生示眾,宜考慮學生的處境和權利,有不少人設備不足以至上網龜速和不穩定,別奢望網上教學要盡量做到好像面授一樣,更何况疫症突襲,師生都缺乏為網上教學而應做的各種準備,包括基本培訓。同樣道理,學校對教師提出各種網上教學的要求前,亦應顧及師生的處境和權利。

作者是香港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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