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今(10日)報道,韶關市中級法院今披露,韶關市民趙姓夫婦去年底帶孩子在社區玩耍時,一隻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張姓社區業主飼養。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姓業主須向趙姓夫婦賠償128萬元(人民幣,下同)。
事故發生後,趙姓夫婦與張姓業主、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姓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韶關武江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姓業主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姓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姓業主須向趙姓夫婦賠償128萬元。一審宣判後,張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院。經韶關市中院調解,趙姓夫婦與張姓業主達成調解協議,趙姓夫婦同意張姓業主分期償還賠償款128萬元,並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