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案一審,5月13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宜林有期徒刑13年,罰款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王宜林1996年至2020年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時,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501萬餘元。(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