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被控受賄8.22億元(人民幣,下同),案件周四(9日)在陜西省寶雞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李鵬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擇期宣判。
寶雞市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組織部部長,新疆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8.22億餘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鵬新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鵬新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李鵬新進行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