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案一審,12月1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級法院裁定貪污、受賄罪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3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唐雙寧2003年4月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時,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
被告唐雙寧2000年至2017年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時,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102萬餘元。(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