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一審,11月26日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宣判,法院裁定被告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名成立,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劉連舸2010年至2023年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時,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餘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07億餘元。
法院認為,劉連舸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