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11月5日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清玉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周清玉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周清玉2013年至2023年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時,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743萬餘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