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6宗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典型案例,強調若被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狗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
最高法引述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中國城鎮犬數量為5119萬隻,隨着犬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品種增多,近年來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被禁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陳宜芳說,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法院針對犬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