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今日(7月1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以造謠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仇恨並造成嚴重後果,便可能構成犯罪。他舉例,在去年反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港鐵太子站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另外,針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列舉有人到國外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制裁中國政府,稱「如果造成後果的話,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張曉明解釋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定義」,他指出,一般意義上對外交往不存犯罪問題,只有「相互串通幹壞事」才算,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有明確規定。
他指出,「勾結」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當然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一些構成犯罪的條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包括通過勾結方式去作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張曉明表示,香港現行法律當中《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他指出,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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