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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嘴警署外暴動案 8人分判囚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 (12:58)

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一名女子在衝突間被射傷右眼,當晚涉11人被控暴動罪案件,2人認罪,7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9人今(19日)在區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斥眾被告「放膽、放肆」參與暴動,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和法治;她不接納被告就家庭陷入困境及病患的求情理由,終判8人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案發時14歲男生被判入教導所。

被告李穎淇(現30歲,下同)、17歲男學生、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聶嘉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潘冠雄(28歲)及羅漢銘(25歲)共9人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暴動罪成。王官引述求情時提及,潘冠雄患有地中海貧血症。

王官判刑時指,雖然部分被告沒直接使用暴力,但不能忽視他們穿黑衣,佩戴裝備口罩等以免受傷和遭認出身分,是「放膽、放肆」參與暴動,且他們帶備衣物更換以逃避刑責,屬有備而來。至於在同一事件涉9人的分拆案件,法官游德康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惟王官認為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

王官續稱,事件中警員Y遭示威者所擲的汽油彈擊傷,致雙腿共有5.5%二級燒傷,無傷及他人屬僥倖。

至於被告聶家寶身處示威者最前方,與他們推倒高台設路障,阻礙警方推進;李穎淇用水撲熄催淚彈。王官認為上述認罪的兩人作出實質行為積極對抗,就李熱心公益減刑兩個月,聶和李分別判監42個月及40個月。王官不接納餘下7人求情減刑理由,攜有催淚彈殻的羅漢銘就暴動及無牌管有彈藥兩罪,被判52個月,17歲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另5人被判監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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