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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記者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判囚1個月 官批言論惹人仇警 (13:39)

44歲網媒記者涉於去年賢學思政街站附近,以粗口大聲辱罵警員,被控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等3罪,他受審後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其餘兩罪罪脫。裁判官稱,考慮被告說話的聲量、態度等,裁定他當時喧嘩擾亂秩序,其言論必然令他人憶起警員的不當行為,激使在場人士仇視警員,使用武力引致肢體碰撞,故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裁定他罪成,判囚1個月。

去年4月15日賢學思政在旺角擺設街站,警員劉達明奉命到場拍攝,他取出腳架時,進行採訪的被告胡家輝(現45歲)稱以為是警棍,又以粗言穢語大聲說話。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稱,當時約40至50人圍觀,被告大聲說話、聲量龐大,夾雜粗口,態度囂張,多次質問警員約十分鐘,又提及廣為人知的案件如七警案,以及警員犯不當行為,如犯盜竊罪等。鄭官指,現場警員當時是維持秩序,上述不當行為顯然與他們無關,裁定被告喧嘩擾亂秩序,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鄭官續稱,警員劉達明面向被告稱「繼續」,劉供稱是回應同袍,而非叫被告繼續喧嘩。鄭官認為劉或向被告說話,並指被告沒有遮擋其鏡頭,警員又可從其他位置拍攝,認為被告未有阻撓警員工作,裁定阻差辦公罪脫。另督察岑勁安供稱當時命令被告「冷靜」,鄭官認為,命令應有清楚明確及客觀的標準,惟「冷靜」帶主觀成分,考慮其語氣及聲調等,令人認為是警告而非命令。另被告及後平靜下來欲離開,遂裁定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脫。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已婚,現為防漏工程公司東主,月入2萬,沒有其餘求情。鄭官判刑時透露,他有31次刑事定罪記錄,爆竊罪最多,考慮案發時位於鬧市、被告喧嘩歷時約10分鐘等,判囚1個月,沒有減刑因素。據悉,被告早前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危駕,判囚14周,上周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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