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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列重要證供 大狀﹕太詳細畫蛇添足

【明報專訊】馮敬恩的控罪書中載有4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其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罪行詳情,除指控馮「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更列明馮曾經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列明被告說過的話實屬罕見,此舉對控方「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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