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馮敬恩的控罪書中載有4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其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罪行詳情,除指控馮「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更列明馮曾經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列明被告說過的話實屬罕見,此舉對控方「無好處」。
【明報專訊】馮敬恩的控罪書中載有4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其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罪行詳情,除指控馮「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更列明馮曾經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控方在罪行詳情中列明被告說過的話實屬罕見,此舉對控方「無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