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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錫我﹕涉利益衝突 或令人感不公

【明報專訊】教育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內容制定收受利益政策及指引,於2003年發出《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通告(下稱「通告」),列明「資助學校的校董會不應批准屬下教職員收取為其任職學校的學生作私人補習的費用」。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及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分別指出,教師收錢為其學生補習,有潛在利益衝突,令人覺得該教師或會在校內偏幫其補習學生,有可能觸犯《防賄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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