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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訴準則 醫委會:須證明已處方過期藥

【明報專訊】翻查資料,醫務委員會過往處理多宗有關醫生涉嫌向病人處方過期藥的個案,大部分由病人揭發及主動投訴,部分涉事醫生被裁定專業失德,有人被判罰給予警告信及刊憲。醫委會初級偵訊小組主席蔡堅表示,一般情况下,需有人投訴並證明過期藥物已處方予病人,醫委會便會接受個案,而如果證實事件,量刑因素則包括醫生是否失誤或蓄意、過期藥對病人的影響、診所有否改善處方藥物的方法及其他案例的判決等。蔡堅透露,近3年以來,醫委會平均每年接獲約500宗投訴中,約4至5宗涉及指控醫生處方過期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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