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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片段用途未講明 或違私隱例

【明報專訊】人權律師莊耀洸表示,機構在知道參與者姓名、身分下拍攝的影片屬個人資料,除非學生知道有關片段的真實用途並簽署同意書,否則該機構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有關包括蒐集、使用或保護資料的原則。他又稱,即使活動網站寫明「本會有活動一切的最終決策權」,也不可因此拿走面試者的片段作宣傳,否則便太牽強;若當事人沒簽同意書或不知道片段會用作宣傳,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並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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