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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燃彈妨司法 鄧棨然囚46月 最後判刑「12港人」 官指內地刑責自作自受

【明報專訊】「12港人」之一鄧棨然於內地刑滿出獄後移交香港,早前就管有汽油彈案及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認罪,昨於區院接受判刑,為潛逃案最後一名被判刑被告。法官練錦鴻稱,被告在兩案扮演重要角色,就汽油彈案判監34個月,就潛逃案判監12個月,並指被告因非法越境在內地坐牢3年「自作自受」,無法律理據減刑,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監46個月。

官:角色重要 貿然出海危及同船

被告鄧棨然(現年34歲)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練官昨稱,汽油彈案涉及至少5人有組織的行動,鄧擔起領導角色,安排預習使用汽油彈,而涉案單位藏有材料可製成16枚汽油彈,各被告未有製造更多,歸功警方的情報工作,而非被告對計劃行動「有所保留」;在當時社會動盪的情况下,可以推論被告製造汽油彈意圖造成混亂、恐慌及與警方對峙,判刑須遏止他人仿效。

至於潛逃案,練官稱鄧棨然負責購買快艇及駕駛,角色重要,斥鄧僅接受6至8小時航海理論課程便貿然出海,危及自己與同船各人的性命;雖然被告因協助他人越境在內地坐牢,但是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同,刑責無直接關聯,被告在內地刑責是「自作自受」,無法律理據減刑。

曾任民建聯社區主任

練官提到,鄧曾擔任民建聯的西貢社區主任,案發前經營網店。辯方求情稱鄧受社會氣氛影響犯事,練官反駁指被告當時年屆三十,人生閱歷豐富,難以「年少無知」開脫,最終考慮鄧在兩案有重要角色、認罪及兩案涉獨立控罪,須分期執行,判囚46個月。

翻查資料,「12港人」潛逃案中,李宇軒未被起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黃偉然承認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囚2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獲不予起訴;黃臨福被判入教導所;7人被判監10個月;喬映瑜被判監18個月,連同管有及製造爆炸品,總刑期61個月。

【案件編號:DCCC323/20、1236/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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