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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把鼓吹支持港獨者拒之門外無可厚非(文:屠海鳴) (09:01)

立法會選舉提名已經開始,特區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分別發出聲明,強調參選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若作出虛假聲明,須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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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作為專門的法定組織,有法定責任確保立法會選舉依法進行。特區政府更有責任確保基本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立法會選舉做出如是要求,目的就是要防止鼓吹、支持港獨的人混進立法會。「先說斷,後不亂」。這個做法合情合理合法,非常必要,無可厚非。

事涉底線 非做不可

聲明一出,引起本港的泛民政黨的反對,港獨分子更是「對號入座」,批評特區政府及選管會刻意設置「門檻」,把「不同政見者」拒之門外,是在進行「政治審查」,揚言傾向不簽或絕不妥協。不錯,持港獨政見的人就是不能參選立法會議員,必須拒之門外,這是一條重要底線。

這些年來,泛民議員習慣於拿「民主」說事,濫用「民主」概念。有一個常識必須釐清: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民主,民主從來都是有邊界的。如果只講民主、不講法治,社會就會動盪不安,走向崩潰。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地位,立法會是香港特區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會的一切權力和責任均來自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立法會議員是建制的組成部分,肩負監督施政、反映民意、為民謀福的職責,有充分的民主權力。但這個民主權力不能大到允許推翻現有政治體制的程度。

然而,過去一段時間,本港的激進組織追求的是無邊無沿的民主,以「本土」之名,行港獨之實。不僅某些議員在立法會為港獨主張搖旗吶喊,還有標榜暴力、公開鼓吹港獨的梁天琦參加今年2月舉行的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成為「一顆冉冉升起的政治明星」;更有打着港獨旗號、以「公投自決」為政綱的組織,此番試圖以激進言行提升知名度,躋身立法會。試想,一邊公開叫喊要掀翻一國兩制而「另起爐灶」,一邊卻要擠進來在一國兩制這個「爐灶」上搵食,搵食之後還洋洋得意,試圖推翻和毁掉「爐灶」,如果不把這種人趕出去,豈不是天大的笑話?所以,此次立法會選舉在提名的程式上設置前提條件,不是可有可無,而是非做不可。

於法有據 民意支持

立會選舉是一項嚴肅的政治活動,必須於法有據、順應民意。特區政府及選管會發布的立法會選舉提名規定,在法律和民意上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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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律基礎。基本法明確規定了立法會的產生方式和議員的職責。尊重香港的憲制地位,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要求。對香港的地位,以及香港與國家的關係,基本法也說得很清楚。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59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立法會議員依基本法行使權力,公開承諾遵守上述條款有何不宜?另外,《立法會條例》列明,候選人必須聲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能獲得有效提名。由此可見,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早已對立法會參選人有要求、有「門檻」、有規定,政府及選管會的聲明並非創新,而是嚴格依法行事。

再看民意基礎。現時的香港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房價畸高、土地緊缺、就業管道收窄、競爭力滑落、創新能力不足、年輕人向上流動困難等等。這些難題主要集中在經濟和民生上。因而,香港的主流民意希望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而不是「玩政治」。市民的最大共識是「香港不能亂」。香港如果亂了,只能由香港人自己買單。港獨勢力逆民意而行,只會把香港搞亂。如果讓支持、鼓吹港獨的人進入立法會,他們必然會利用議員身分及立法會的平台加快分裂活動。梁天琦近日就表示,不會在參選的時候宣揚港獨,但當選立法會議員之後,還會宣揚港獨,可見其亂港之心不滅。將這樣的人擋在選舉的第一道關口,是順應民意的明智之舉。

善意提醒 一視同仁

究竟還有哪些人和梁天琦一樣,準備在當選議員之後宣揚港獨?還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不是一個梁天琦。因而,把預防的關口前移、把法律的規定說在前頭、把善意的提醒亮在明處,是對法治負責、對市民負責,也是對參選人負責。

立法會議員是民意代表,行使公權,領取公帑,對其道德上的要求應明顯嚴於普通民眾,而道德要求的第一指標就是誠實。如果不願宣誓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樣的人有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嗎?如果當選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日後卻做出違背誓言的事情,如果對這樣的人不追究刑事責任,香港社會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還須注意的是,這個參選提名的要求,並非針對某些特定政黨組織和特定人物,不是某些人所說的打壓、排擠、阻撓反對勢力,而是針對所有的參選人,一視同仁。根據條例,當選議員在立法會議事堂就職之日的誓辭為:「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要求參選人事先就此作出書面承諾,並簽署確認,不簽不能參選,違者要負刑責。如果有人對此還有異議,恰恰說明其做賊心虛,誠信成疑,是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所以說,確認書之設,不僅符合法理、符合本港實際、符合市民利益,也令選舉活動更加公平、公正。

作者是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

(原文載於2016718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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