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去年10月申請司法覆核,表示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今日頒下判辭,拒絕受理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指出,黃之鋒一方亦同意,應該對參選年齡設下限制。法官認為,相關的年齡限制應根據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而決定。事實上,不少國家把參選年齡限制定在21歲以上,而歐洲議會的報告亦指參選的年齡限制一般應在25歲或以下,故21歲正於合理範圍之內。
黃之鋒一方早前質疑,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有關做法不合邏輯。惟法官指出,投票權與參選權不可混為一談,因為參選者一旦當選便會出任公職,故需要更大的成熟程度。
法官又認為,即使法庭判黃之鋒勝訴,法庭亦不會為立法會選舉定下新的參選年齡限制,因為有關限制設在什麼年紀,乃屬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而非法庭決定。
黃之鋒於庭外表示尊重法庭的判決,將與律師研究判辭才決定會否上訴。他指自己無緣參選來屆立法會,但判決不影響香港眾志來屆立法會選舉的部署。他又希望新一屆立法會的當選人,能推動修例將參選年齡限制降低至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