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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嬰幼兒奶粉食品 今起均須加營養標籤 (16:16)

政府就規管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訂立的新規定,今日起實施。經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定所有嬰兒配方產品必須符合營養成分組合規定,而所有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以保障食用該等產品的嬰幼兒的健康,並協助家長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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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中心發言人指出,《修訂規例》2014年6月刊憲,並於同年10月在立法會完成審議。為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政府為嬰兒配方產品設立18個月的寬限期,有關規定已於去年12月13日生效。而針對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規定,則於2年寬限期屆滿後,今日起實施。

《修訂規例》強制規定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籤必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5種營養素(「1+25」)的含量,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這四種營養素(「1+4」)的含量,以及維他命A和D(如食物內有加入)的含量。

若違反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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