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文摘

【強積金】強積金對冲的存廢應先釐清立法原意(文:朱浩霆) (11:14)

特區政府就全民退休保障展開諮詢以來,爭議不斷。強積金對冲的存廢,更是勞資雙方一個由來已久的爭議點。其實要梳理爭議,應先了解對冲機制的立法原意。

其他文章:【特首選戰】泛民不參選真的為了阻截CY嗎?(文:阮紀宏)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立法原意不同

港英時代的立法局分別於1974年及1986年於《僱傭條例》加入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及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的保障。遣散費用以補償僱員因裁員而突然面臨的財政壓力。根據當時的會議紀錄,政府考慮到僱傭條例不容許長俸制公務員領取遣散費,認為類似原則亦適用於私營組織,即僱主可以公積金供款抵消遣散費。

而長期服務金的原意為補償服務僱主多年後而被解僱的年長僱員。當時政府認為僱員為僱主長期服務至年邁時才遭辭退,實在有欠公允。年邁僱員難以再謀新職,而且當時多數僱員沒有退休保障(只有部分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公積金)。所以,政府立例規定僱主須為受僱不少於5年,且非因過失而遭辭退的僱員(或因健康欠佳辭職,或死亡)支付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跟遣散費一樣,可從退休保障計劃款項作對冲。而僱員獲長期服務金後,不會獲得遣散費。這個機制在其後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一直沿用。雖有議員提出檢討機制,但當時政府以「僱主不應繳款兩次」為由拒絕。

從立法原意看,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皆用以補償僱員,然而本質各有不同。遣散費與強積金並無重疊,而長期服務金則有為將近退休僱員提供失業保障的意味,與強積金有所重疊。

應取消對冲遣散費

1970年代,僱主設立公積金屬自願性質,不少僱主更以此福利作招徠。所以,政府當時容許其與遣散費對冲,避免僱主支付雙重福利,無可厚非。然而時移世易,強積金制度亦已落實,為僱員支付部分退休保障屬僱主的法定責任(statutory duty)。故取消強積金對冲遣散費,不應被說成為僱員支付雙重福利。况且,公司突然裁員遣散,多出於商業重組或僱主經營不善,為何這種責任要用僱員的退休保障支付?

有僱主認為對冲機制使僱主有所預算,為遣散員工預留費用。然而,僱主在訂定薪酬時已有其操控性,基本上可自行預算遣散費用。當然,該操控性面對人才市場的爭逐,必定有一定限制。

分階段取消長期服務金

另外,既然強積金制度已實行了15年,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亦應檢討。根據2014年《以強積金累算權益抵消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申索統計報告》,涉及抵消長期服務金的申索僱員平均年齡為52歲,而申索最多的3個行業分別是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業、製造業及飲食業。筆者建議長期服務金可分兩階段取消。次階段可全面取消,而首階段則以年齡、行業或收入界定其存廢。例如:只有年齡為55歲或以上、從事上述3個行業且月薪少於7100元的僱員,仍獲支付長期服務金。該措施確保將近退休及只有10數年供款的低收入僱員,仍可在被解僱時得到即時補償。既然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重疊,僱主用作對冲亦較為合理。由於年齡下限為55歲,亦即是把退休金提早數年或最多10年提取而已。

政府推動政策要有政治魄力

從政者需有政治魄力。梁振英競選時提出全民退保及逐步降低強積金對冲,卻因商界反對,致使退保變成扶貧項目。政府不探究公私民三方協作的創新方案,卻以「全民退保等於加稅」恐嚇市民,違背競選承諾。最近,商界又以「裁員潮」回應取消強積金對冲。這種恐嚇於最低工資討論時屢見不鮮,噩夢卻未見成真。政府應該以釐清法律觀點為理據,並拿出政治魄力,積極主導與商界談判,兌現政治承諾。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生

(原文載於2016527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其他報道:【強積金】康宏:強積金收費設上限或令業界「汰弱留強」

其他報道:【強積金】朱永耀:強積金修例方案業界可接受

相關字詞﹕文摘 編輯推介 強積金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