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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泥頭山】業主限期前未提供涉事土地資料 6人判罰款最多2.5萬元 (18:46)

規劃署於3月就天水圍嘉湖山莊對出泥頭山事件,向6名涉事土地的業主和負責人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在4月7日或之前,向規劃署提供有關土地的違例發展和現時用途的資料,惟各人在限期前未有回覆,遭規劃署票控。6人今由律師代表承認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指明的期間內提供有關資料罪,被判罰款2萬至2.5萬元不等。

6名被告依次為鄧其黎(譯音)、鄧耀榮(譯音)、鄧偉瑩、鄧萬安、鄧達善及李錦超。涉案泥頭山地盤面積逾1.3萬平方米,各被告對其中的1.1萬平方米,即逾8成面積負責。

控方指,各被告已於本月13及15日向規劃處補交有關資料。控方又庭上透露,署方在事發地周邊,發現5個地盤出現違例填土工程,已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並對其中3個地盤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裁判官質疑泥頭山上的泥頭,是否被移到周邊地盤,控方稱未能確定。

辯方求情指,舊租客1993年起已在該處堆泥,2015年離開後留下沙堆,各被告接手土地後,打算該地改建為高爾夫球場,並已聘用測量師行處理。眾被告將規劃署通知書轉交了給測量師行,誤以為測量師行會一併處理。辯方又指,被告已積極清理泥頭,山丘的最高點已由25米下降至14米,相信7月應可完成土地的還原。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指,涉事泥頭山「有時建築物都無咁高」,相當危險。土地的業主和負責人有法律責任向規劃署提供資料。考慮到各被告認罪,其後亦已盡責向規劃署補交有關資料使規劃署可展開監察的工作,判4名有相關定罪紀錄的被告罰款2.5萬元,其餘2名被告則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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