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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上訴破欠基金特惠金計算法 終院判勝訴 (14:45)

碼頭內運車司機因公司倒閉遭遣散,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但處方指其強積金僱主供款高於可獲墊支額,拒絕其申請。司機質疑處方多年來的計算方法有漏洞,先後提出司法覆核及向上訴庭上訴勞工處的決定,但均告失敗。司機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辭,裁定上訴庭對有關遣散費的特惠金之計算方法以及相關法例的詮釋有誤,裁定司機上訴得直,判處司機可獲得25,377.5元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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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運車司機翁志強於2011年受僱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惟富明於2011年10月7日展開自動清盤程序,翁被解僱。翁因而就遣散費向勞工處申請特惠金,但遭勞工處拒絕。

終審法院法官於書面判辭中指出,本案的爭議在於詮釋相關《僱傭條例》的爭議。上訴庭拒絕翁的上訴時,根據《僱傭條例》中計算遣散費的方式,計算《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中的特惠金,另指《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法定意圖是將所有僱員同等地看待,縱使僱員獲得強積金或公積金權利也應獲同等地看待。惟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對上述條例的詮釋及計算方式出錯,遂撤銷委員會拒絕向翁發放特惠金的決定,裁定翁可獲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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