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柴灣峰華邨與居屋景翠苑共用部分設施。峰華邨一名業主日前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房委會,指當初峰華邨售樓冊子中顯示景翠苑會支付34%維修費,惟業主發現公契指房委會只需一筆過支付87萬港元便已分擔所有維修責任。該業主認為有關條款不公,要求高院頒令該條款無效,及分擔維修費。
原訴人為峰華邨秀峰樓一單位的女業主梁惠儀,被告則為房委會。
入稟狀指,屋委會於1991年落成3座相鄰的樓宇,其中一座為居屋景翠苑,另外兩座為公屋峰華邨。屋委會於1999年推行「租者置其屋計劃」,原訴遂於2000年在該計劃下購入原本租住的峰華邨公屋單位。
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13年前曾同意支付該些設施的34%維修費,惟其後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14年表示,過去被誤導以為需要支付部分維修費,以後已不會再繳費。
根據峰華邨的業主立案法團計算,每年維修設施及管理等的費用不少於137萬元。入稟狀指,房委會根據公契一筆過支付的87萬港元維修費根本並不足夠,該條款亦是基於錯誤的原則設立。原訴指房委會做法有違其合理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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