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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前高層涉賄案 特赦證人稱劉有為曾借住豪宅 譚伯榮拒收18萬屋租 (18:03)

東亞銀行前高級副總裁劉有為,涉收受物業投資者譚伯榮150萬元利益,包括以折扣價,向譚購買保時捷跑車及以半價支付裝修費等,作為處理譚公司13億元信貸申請的報酬,案件今續審。控方傳召譚伯榮公司的員工特赦證人X作供。

在譚伯榮的惠和兄弟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要職的證人X供稱,2013年由於劉的寓所裝修,所以譚讓劉住在譚的單位。劉曾到譚的華景山莊及富豪海灣單位視察,最後選了位於赤柱的富豪海灣。

X供稱,當時富豪海灣的單位以月租20萬放租,劉一家住了大約3個月。劉搬入後主動開了一張18萬元的支票予譚,解釋是因為他在銀行工作,身分敏感,「費事畀人查」。

控方大律師問如何計算出18萬這個數目,X回答「無特別點計」。她稱有另一個富豪海灣的單位以月租18.8萬元放租,為免兩個單位租金相距太遠,加上劉居住的單位漏水,故在單據上寫上18萬,租期約1.5個月。

後來譚不願收取該18萬,X於是聯絡劉,把錢還給他,劉要求以現金退還。X於是在2013年10月從譚的夾萬取出180張1000元紙鈔,放入信封內,把錢還給劉。劉及X在當晚被廉署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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