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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雜擲黎智英案 3被告罪成囚9至18周 官斥眾目睽睽下犯案目無法紀 (16:2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在金鐘佔領區被投擲豬內臟,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出手阻止時亦告受襲。警方事後拘捕3人,控告他們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們襲擊黎智英及兩名糾察。

裁判官早前裁定其中兩人襲擊黎智英罪成,另一人則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名不成立,但襲擊糾察罪成。裁判官斥被告在眾目睽睽下犯案,目無法紀,判3名被告分別入獄9星期、15星期和1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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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依次為廚師陳國雄(30歲)、餐廳東主葉永志(44 歲)及商人李小龍(45歲),其中陳國雄早前被裁定襲擊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罪成,襲擊黎智英則罪名不成立;葉永志於早前承認襲擊黎智英,襲擊郭紹傑亦被裁定罪成;李小龍則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成。

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雖然事主黎智英並無受傷,但據呈堂錄像兩次投擲明顯都是用力投擲,若不幸擲中可導致較重傷勢。李官又指,被告向事主投擲動物內臟,是想藉此羞辱事主,不單想弄污其衣服,更欲對其造成心理打擊。而被告將多於一包動物內臟帶到佔領區,是有預謀有計劃襲擊事主。

李官又斥陳國雄為助葉永志脫身,在眾目睽睽,現場眾多記者拍攝下,仍然襲擊柯耀林,是目無法紀。李官又指案件在人群大量集中的情況下發生,可破壞社會安寧,雖然被告有被壓倒在地制服,並且有受傷,但純粹是自己的犯罪行為招­致,­與人無尤。

李官考慮到3名被告均非初犯,亦有控罪是不認罪在審訊後定罪,認為判處監禁是合適的判刑選擇。李官指為阻嚇犯案後用武力逃避拘捕,加上案中有不同受害人,下令3名被告各項控罪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3名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各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住在向感化官報稱的住址,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並須在14天內交上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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