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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錯解言論自由 偏私人權無視國家(文:馬恩國) (09:53)

今年2月,繼立法會新界東議席補選,以本土主義為政綱的梁天琦獲得約6.6萬票的選票支持,此後「港獨」派信心大增。香港眾志、香港民族黨等港獨組織便如雨後春筍般陸續產生。律政司長袁國強發表聲明表示任何港獨言論違憲,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教授更指港獨言論違法。但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NPJ)反對,指香港人要包容港獨聲音:「即使你不同意對方,或認為他的主張很危險,但不代表你可以阻止他提出自己的看法。」意思即是港獨言論應該受到法律上言論自由的保障(詳見《明報》新聞網2016年4月13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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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受國家安全限制

言論自由的國際法律始祖是1966年由聯合國制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公約自1991年引入香港,選擇性地納入公約中的主要條款,令公約成為香港法律中的一部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規定: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國際法律家委員會在1984年於意大利召開由31名國際法律家聯席的會議上,為聯合國制定了「Siracusa原則」,原則就是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限制和克減條款作出解釋,而此總共76條的解釋就是「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CCPR」。對於「國家安全」,「Siracusa原則」第29條有以下解釋:當一個國家要去保護自己的存亡或領土完整,或其政治獨立被外力武力推翻時,該國家可以用「國家安全」為理由,去實施措施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國民的權利。

港獨企圖把香港變成政治實體,脫離中央政府,當然是破壞中國領土完整,損害國家安全。作為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多年,難道包致金就未有讀過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嗎?沒有讀過國際法上的「Siracusa原則」嗎?當然不是。

偏私人權

原因之一就是包大法官把自己化身成「人權守護者」(詳見《南華早報》2012年4月4日鄭經翰文章「Mr Justice Kemal Bokhary ...... is a strong defender of human rights」)。難道個人的權益要被保護,國家的權益就不應被保護嗎?難道保障個人權益就要損害國家利益嗎?在此種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矛盾的案件,法官要從當中作出取捨平衡,根本就是一個政治決定,因為都有法律條文去保障雙方的利益(作者按:《基本法》第27條維護言論自由,但第1條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及第12條指出香港特區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一個公平的法官,會在兩個權益當中取得平衡;但是一個「偏私」的法官會只顧維護人權罔顧國家利益。何謂偏私?偏私就是法官在未開審前就已經對訴訟其中一方有一個既定立場。包大法官旗幟鮮明地維權,每當有個人對訟政府的案件時,必先以維護個人權益出發,這樣不是偏私是什麼?

話說回來,當然作為一個大公無私的法官,亦不能偏幫國家樣樣事以國家利益為理由壓制人權,這亦同樣是偏私。所以作為公平公正的法官,左手承托國家利益,右手承托人權保障,兩手都要平衡,不能一開始就偏私人權,右手重過左手。

誤解「一國兩制」

其二,在2012年12月6日南華早報的訪問中,包大法官認為「一國兩制」就等於維持法治及保障人權(「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rinciple, in regard to the law, meant "above all, maintaining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he said.」)。在包大法官心中,只有人權,「一國」似乎蕩然無存。基本法序言清晰列明:「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成文法律清楚寫明的「一國兩制」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是為了維護人權!作為終審法院大法官,處理憲法爭議案件無數,對基本法一定有深入了解,難道包大法官連基本法的序言都沒有讀過嗎?其實印度裔的包大法官從來沒有認為自己是中國人,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自己有五分之一中國血統,在訪問中亦只是強調自己是香港人(「My nationality is British. That does not make me any less a Hong Kong person.」詳見2012年12月6日南華早報)。所以,當包大法官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如何能感受新中國立國前國土四分五裂、列強瓜分領土、中華民族的痛?

總而言之,包致金大法官作為中國香港的法官,在就職時已經宣誓要「擁護基本法」,意思就是要擁護基本法的全部條文,而不是選擇性擁護言論自由的部分,從而忽略、無視國家主權、國土完整的部分。

作者是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原文載於2016429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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