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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內自拍】何君堯否認對法庭不敬 對惡意批評深表遺憾 司法機構:事件已轉交警方跟進 (21:51)

前律師會會長何君堯今日凌晨在社交媒體上載一張照片,顯示他在法院內28庭前拍照,被指作為律師卻「知法犯法」。他下午發表聲明指,有關照片並沒有構成違法成份。他指,照片純粹抒發一些感想,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的含義。至於照片發出後竟惹來一片惡意批評,指其犯法、藐視法庭,實在不必要,他對此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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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回覆傳媒查詢,已將有關事件轉交警方跟進和處理,而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非獲得特別許可,任何人士不得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一般而言,法庭內不可攝影。至於法庭外的公眾等候區,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在舉行委任儀式後,才可在該處攝影。

而何君堯的聲明則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所針對的不恰當行為,其實是那些對在法庭內審讯程序可以構成干擾的那種。「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所以看得出,我舖(貼)出的那張照片根本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

他指,在過去3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中,了解到每逢新的律師或大律師宣誓就職後,都會與家人及友好在庭外拍照留念,所站位置與自己無異,而法庭方面亦從没有過問或阻止。律師會或法院在大樓內所擧辦的講座或頒獎典禮,他亦曾經多次參予和拍照留念,性質相同,對法庭並無貶低或藐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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