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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風波】特權從何而來?(文:民航處人) (10:11)

特首女兒「行李門」引起公眾對航空保安的關注,亦不失為教育公眾的一個好機會。筆者作為一名民航處職員,同樣認為此事不能不了了之。釐清事實需要有一套共同的尺度,惟從傳媒中所得知的「國際標準」,不免與事實有落差,筆者希望能以淺白的文字解釋民航業的監管模式,協助大眾尋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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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下稱ICAO)為一聯合國分支機構,因此其組成亦以國家為單位。1944年,約50個國家在芝加哥簽訂《芝加哥公約》,而公約下衍生了規範民航發展的不同附件。隨時日推進,現時共有19本附件,所有ICAO的締約國(現時超過190個國家)均必須落實附件所提出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任何國家如有合理原因需偏離標準和建議措施,即使比要求更為嚴謹,均需向國際民航組織作出申報並解釋原因。

「同行同檢」非ICAO標準

規管航空保安的附件則為附件17。由於航空保安涉及國家安全,附件17內文只覆蓋大原則,而實際操作指引則列於Doc 8973號文件《航空安全手冊》,而該手冊亦被列為限制級別,不能隨意傳閱。香港特區政府隨中國政府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一分子,亦須按照上述原則落實所有附件中標準和建議措施,及就偏離部分作出申報。因此,公約可視為國際間的法律,所有國家及行政區均竭力遵守。

坊間報道多次引述不同的「國際安檢文件」,均非源自ICAO的公約或附件。經簡單查證,出處只是一些會議文件,或是其他國際組織如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下稱IATA)的指引,這些「標準」不應與真正的國際標準混為一談。其中政黨或工會口中的「同行同檢」,並非ICAO推行的標準。ICAO所提出的標準為旅客及其行李在登機前均需接受保安檢查,並沒指出需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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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倡更嚴謹標準 無可厚非

事實上,IATA比ICAO建議落實更為嚴謹的標準實屬無可厚非,因為作為一航空運輸聯盟,他們需保障的不單是飛行安全,還有航空公司的利益等。以是次「行李門」為例,有地勤擔心若攜同客人行李進行安檢時發現違禁物品,職員是否需要負上刑責,或為「特選客戶」提供這項「特別服務」會為人手增添壓力等,正是其他飛行安全以外需顧及的因素。因此,協會在綜合所有考慮後建議推行「同行同檢」方案並無不妥。

惟偏離此項建議並無牴觸法律,民航處作為政府部門,在無法理基礎下不可以亦不應該作出干預。若工會希望保障會員權益,是否應該認清問題所在?國泰航空作為IATA成員,又是以什麼準則容許「特事特辦」,偏離IATA的指引?除了要求員工封口外,公司是否亦欠了公眾一個交代?還是希望無限期以民航處作擋箭牌?

(原文載於2016年4月28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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