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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與自我約制(文:阮紀宏) (11:10)

香港享有幾乎絕對的言論自由,但這個自由的權利,必須隨伴着自我約束的義務。本文集中討論新聞自由的權利與義務。

香港享有新聞自由已有共識,但對於新聞機構的義務,從來沒有共識,也鮮有人提出批評。比如西方國家媒體對於自殺新聞,自我約束的程度十分高,不報道普通市民的自殺,報道知名人士自殺事件也會加上規勸和尋求幫助的途徑,而且不會美化自殺,也不會報道自殺的方法細節。因為研究得出的結論是,自殺帶有「傳染性」,媒體報道愈多,同一時期的自殺個案會增加。香港媒體承擔這方面自我約束義務的程度十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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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國交戰中,媒體是不能報道我方軍事部署的細節,以保護我軍的安全和國家的整體國防,這也是西方媒體願意承擔的義務。香港沒有戰爭(其實暴露解放軍駐港部隊兵力也是不應該的),那麼,牽涉到國家主權的港獨呢?

《明報》昨天的社論提醒大家:記得當年(1999)台灣當局拋出「兩國論」,香港電台播出了台灣駐港人員一篇解讀「兩國論」的文章,被批評有宣揚分裂之嫌,引起一陣波濤。今時今日,港獨組織成員成為電台、電視節目的座上客,大氣電波被用作宣傳港獨,是否只屬「言論自由」那麼簡單?

香港媒體在報道港獨組織及言論的時候,在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應該有義務在報道中指出,港獨是違憲的,以及港獨的後果。誠然,要嚴格區分客觀報道與主動宣揚是困難的,但困難不能作為避免主動宣揚的藉口。兩方的言論都要平衡報道,給予宣揚港獨的組織辯護機會,與主動邀請他們長時間、大篇幅的單方面宣揚觀點,還是可以區分的,關鍵在於媒體人是否願意承擔新聞自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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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2016年4月20日)。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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