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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殺戮對付殺戮:當政權藉反恐之名對付異見者…(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14:13)

最近出現有關死刑的討論,主要以到底死刑能否有效預防犯罪;上周我們講過,其實並無研究證實犯罪率與死刑有關;而香港自廢除死刑後,犯罪率持續下降。

不過,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國家權力的問題:到底為何一個國家政權能夠有權宣判及執行死刑,將剝奪市民生存權變得合法?當出現濫用情況時,作為一般小市民,生命和權利有能得到甚麼保障,特別是死刑一旦執行,就不可挽回——而事實上,死刑受到政權利用打壓異已或用作恫嚇手段,殘害無辜市民的例子,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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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在絞刑台痛哭的15歲少年死囚

巴哈杜(Aftab Bahadur)站在巴基斯坦法庭等候判刑那一刻,他才15歲;隨後他被指謀殺三人罪成,被判處死刑。在死囚牢中折騰了24年後,最終於去年六月在巴基斯坦的拉合爾監獄被絞死。

在行刑前的一刻,巴哈杜在絞刑台痛哭:他一直堅持自己的清白:當年審訊,是被警察毒打後才於庭上認罪;他的「同黨」亦承認,是因為受到警察的毆打,才於庭上作供指控巴哈杜。

在巴基斯坦,巴哈杜是去年326名被處決的死囚之一。該國本來已暫停執行死刑多年,但自去年塔利班槍手闖入校園屠殺百多名師生後,總理隨即恢復執行死刑;2015年共處決326人,是國際特赦組織在該國錄得的最高紀錄;當中有不少人曾被反恐法庭定罪。

以反恐之名大幅增加處決,並非巴基斯坦獨有。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於今年三月出版的《全球死刑統計報告 2015》,伊朗及沙特阿拉伯分別增加了31% 及76%的處決數目,伊朗至少處決了977人,而沙特阿拉伯即至少處決158人。但當中有多少位,像巴哈杜般含冤而逝?

沙特阿拉伯:抗爭三兄弟被屈打成招

曾參與阿拉伯之春示威的Ali al-Nimr 於2012年被捕,當時他年僅17歲,其後以12項控罪包括參與反政府示威、襲擊安全部隊、持有機槍和持槍行劫被起訴。他的另外兩位兄弟,上庭時也同樣只有17及16歲。三名少年均是經毒打後認罪,於2014年被判處死刑;三人後來表示曾遭毒打才認罪,但法庭拒絕重審。

其實早於今年一月,Ali al-Nimr的叔叔Nimr Baqir al-Nimr,一名積極爭取於沙國推行全面普選以及經常對政府作出批平的民運人士,亦與另外46人一起在同一天被處決;他們一家是當地的穆斯林少數族裔,經常被歧視或騷擾。這三名曾上街參與抗議示威的少年都非常害怕,自己隨時有機會被處決。

很明顯,沙特阿拉伯政府意圖利用大規模的處決以阻嚇人民反對政府,而對於案件內發生的濫權,包括屈打成招、不公平審訊等卻視若無睹。

中國以死刑嚴打「恐怖組織」

至於中國,則繼續利用死刑「嚴打」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內的宗教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組織。據悉,2015年有3名維吾爾族人士於雲南省被處決,他們因謀殺及領導「恐怖組織」被定罪,並被裁定與策劃2014年襲擊昆明火車站襲擊的5名人士有關,該次襲擊導致31人死亡。有報導指,該次襲擊原於維族人不滿中國政府偏袒漢人的政策,以及對他們持續的打壓而造成;而中國政府藉今次的襲擊,進一步向維吾爾族人士進行鎮壓,到底是治標,還是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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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國採取了幾個步驟去加強保護死囚的權利及防止誤判。1月時,最高人民法院發出新指引,促成辯方律師參與有關案件死刑判決的最後評審。9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司法部共同發出另一份指引,保障辯方律師能無限制地接觸他們的客戶,及能更廣泛地參與警方的調查。但是這些保障,並未包括與國家安全、恐怖主義及貪污有關的案件——是以,去年維權律師被抓捕時,未能與家人聯絡及會見律師,亦被當局以「國家安全」為由搪塞過去。

以暴易暴,愈反愈恐

根據《全球死刑統計報告 2015》,全球不少國家政府均使用死刑以回應及防範國家及公眾安全的威脅,包括中國、伊朗、黎巴嫩、北韓、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國(西岸及加沙地帶)、卡塔爾和沙特阿拉伯。相關罪行包括不同形式的「叛國」、「危害國家安全」、「質疑領導政策」、「勾結外國勢力」、「間諜活動」、參與「叛亂運動和恐怖主義」及其他「危害國家的罪行」,無論是否導致人命損失,都被判處死刑。另外,更有國家對犯案時未滿18歲的人士判死刑,有違國際法律及標準。

當政權掌握剝奪人民生存權的權力時,是真的能消除罪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抑或只是淪為其打壓異己的工具,最後是真的保障人民,還是只是讓無辜者受害之餘,卻又只是令「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一直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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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國際特赦組織:“My heart is exhausted”: A mother’s story of death row in Saudi Arabia

國際特赦組織全球死刑報告2015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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