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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看港獨的不可能(文:黎蝸藤) (10:46)

「港獨不可能」本來被視為常識,但現在卻成為需要爭論的話題;港獨爭議甚至有挾持香港民主派和以弘揚本土文化為目標的本土派之勢。這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故更加需要理直氣壯地從理論上駁斥港獨。這裏試從國際法出發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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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變遷條約屬永久性

首先,香港在國際法上是中國的一部分。

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規定英國「交還」香港給中國。聯合聲明是莊嚴和有效力的條約,在聯合國備案。1997年7月1日,英國按照規定履行條約。自此,香港在國際法上已經明確無誤地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聯合聲明所指的「50年不變」,根據第3條第12款中指的是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有關這些政策的「具體說明」在50年內不變,指的是「兩制」的安排,而不是指「一國」的國際法狀態。在國際法意義上,香港已經被永遠地交還中國。

一些「歸英論」主張者認為,中國做出了違反聯合聲明的行為,這成為「廢除」聯合聲明的理由,可以把香港「歸還」英國再謀求獨立。

首先,中國有否違反聯合聲明沒有公認的標準。英國說違反,中國說沒違反,沒有機構可以進行強制仲裁。退一步說,就算中國真的違反了聯合聲明,也沒有國際法的先例說明這種「違約」可以令領土變遷作廢。因為這類涉及領土變遷的條約在國際法上屬於處分性條約(dispositive treaty),本意是永久性的。除非中英之間另訂新約,否則即便英國廢除聯合聲明,領土變遷的後果也不可能變更。

因此,且不說英國在現實上沒有「收回」香港的意欲和可能,僅在法律上說,即便能夠放上國際仲裁,也斷不存在因為中國「違反」了條約中某個規定而把香港交還英國的可能。

港情况不符建立新國家條件

如果聯合聲明不可能「幫助」港獨支持者,那麼港獨支持者有什麼途徑在國際法上尋求獨立呢?那就只能尋求「建立新國家」。但二戰之後,建立能夠被國際承認的新國家並不是沒有原則的。這些原則和先例在法學家Crawford的書中被詳細討論(註1),通過分裂而成立的新國家無非是解體為民族國家(蘇聯和南斯拉夫)、去殖民化(保護國、殖民地、委託地等)和尋求脫離(東帝汶、不成功的蘇格蘭和魁北克)等幾大類。這些新成立的國家,都有自己和母國截然不同的民族、文化和歷史。如果香港在1970年代之前把握機會,確實在國際法上有獨立的可能(註2),但是機會錯失就無法回頭。現在香港的實際情况都不符合這些條件。

第一,歷史。香港從宋朝開始到被割讓之前,不但一直處於中國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除了極為短暫的動亂之外),而且也一直處於省級地方政府有效統治之下,甚至從來沒有被劃分為一個單獨的政區。可見在割讓之前,香港不是什麼「華夏邊緣」,而是華夏的一部分。19世紀,清政府相繼割讓和被租借了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才令香港逐次地脫離省一級地方的管轄。所以香港成為一個單獨的政區不過100年左右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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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香港人不是一個民族,其主體屬於漢族。即便在割讓香港和租借新界之後,直到1951年港英設立邊界禁區之前,香港和大陸的人員交流是完全自由的,「香港人」和「中國人」並無區別。即便是設立邊界之後,還有大量的大陸人通過合法和非法的方式移居香港,這令現在香港人口的主體是1945年後不斷從中國大陸遷移到香港的漢人及其後裔。比較公認的「香港人」的意識是在1970年代才開始產生,距離回歸不過20年左右,不到一代人時間。儘管香港通用粵語和寫繁體字,但粵語也是珠三角的通用語言,繁體和簡體不過是漢字的兩種相近的書寫形式。港獨人士期望「想像的共同體」理論可以用在「香港人」之上,但沒有任何嚴肅的民族學研究會認為「香港人」真的是一個獨特的民族。

第三,原住民。如果香港在法理上要獨立,一種可能是得到原住民的支持,因為他們才有資格說自己是「真正的香港人」。香港的原住民有兩類。首先是香港島附近的漁民,通常被認為是蜑家人。有研究指出,蜑家人是百越人的後裔,但經過長時間的演進,現在已經沒有區別於漢人的特徵。在中國56個民族的分類中,不被視為少數民族。其次是新界的原居民,他們屬於漢人。現在漁民在功能組別中被歸入漁農界,故漁農界可以被視為原住民的代表。諷刺的是,漁農界是最親中的界別之一,而現在口口聲聲說自己是「香港民族」的絕大部分都不是「正宗的香港人」,而是大陸移民,有的還是在大陸出生之後才移居香港。他們有什麼資格鵲巢鳩佔去自稱代表香港人?

第四,人道主義災難。以科索沃為例,國際社會主流最終支持科索沃獨立,不單是因為科索沃人是不同於塞爾維亞人的民族,更在於塞爾維亞曾經對科索沃人進行大屠殺,產生人道主義災難。這種情况在香港根本沒有出現。

在國際社會不可能得任何支持

港獨在國際法上的不可能,決定了港獨在國際社會上不可能得到任何支持。有人幻想西方國家會像支持香港民主一樣支持港獨。說實在,對比台獨、藏獨、疆獨甚至南蒙古等理論,生搬硬砌的港獨理據簡直薄弱得不堪一擊。所謂盜亦有道,即便西方國家對中國充滿敵意(註3),也不可能拋開國際關係的準則,去支持毫無理據的港獨。

註1:James R. Crawford(2007),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註2:當年母國是英國,現在母國是中國

註3:我不認為如此

作者是歷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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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2016年4月15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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