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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不是港獨的理由(文:梁美芬) (09:55)

近期多個年輕人組成的政治團體高調宣傳港獨,要以「公投」自決。這批人缺乏對歷史、法律、《基本法》、《中國憲法》和國際法的知識,隨便將港獨掛在口邊,將會害死香港。他們因為教育的缺陷,知識的貧乏,無知地走上港獨之路,不只會害死自己,更會害死整個香港。目前的形勢,就像有小朋友拿着火炬走入廚房胡亂揮舞,以為「好好玩」,一眾反對派資深人士竟然說這樣沒有問題,甚至有人躲在孩子後面悄悄地扭開無色無臭的石油氣,隨時全香港「一鑊熟」!連在旁邊剝花生等睇戲的人都無一倖免。

《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制訂,香港《基本法》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一種,而作為香港的最高法律,《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絕對不是說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只維持50年。香港回歸從來沒有主權爭議,只有制度的爭議,到了2047年,香港是否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可以討論的,但主權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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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無論由《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國際法、以及歷史和文化來看,香港從來都是中國的一部分,無論回歸前後,絕大部分香港人的根都在內地,和內地血脈相連,香港根本不可能是什麼獨立民族。此外,《國際人權公約》第19條指出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和發表自由之權利,但第3款清楚規定言論自由的權利是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因此,任何人都有權作出自己的主張,但同時亦有責任保護國家安全。

在香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如果他要註冊一個政黨,開宗明義宣揚香港獨立,政府是不應該批准的,政府有責任拒絕任何以違法為目的的組織在香港成立,亦不應該批准任何鼓吹香港獨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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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原文載於2016年4月14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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