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文摘

回應莫紀宏 近日就香港憲制的言論(文:任建峰) (10:05)

周日,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在一個北京的研討會上說,香港法律界仍在抱着回歸前的普通法觀念。《明報》更引述他說:「香港回歸後,應接受以內地憲法為基礎的新法治觀,指香港特區是由中國憲法規定,通過基本法設立,使用的法律是以《基本法》為基礎,以中國憲法為核心和指導下實施;在這情况下,已沒普通法的概念,香港原有法律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可繼續使用,但身分已轉換成中國適用在香港的法律。」

其他文章:改變香港普通法,內地護法有辦(文:呂秉權)

我回應如下:

(一)香港法律界「因普通法觀念而不懂得主權回歸後法制框架」這個指控是毫無根據的。無論是中央成立臨時立法會,或人大常委「8.31決定」,裁判香港對此沒有司法管轄權(即香港法院連這些決定是否違憲都不能定斷)的都是一群普通法法官。另外,終審法院1999年的劉港榕案中,確認人大常委的基本法解釋權不受任何限制,而在案中頒布主要判辭的法官更是外來的澳洲前首席大法官。再者,無論是在日常工作上需要,或因曾就讀過內地法學院,香港法律界有不少人士其實都熟悉內地制度的。

基本法彰顯普通法在港延續

(二)香港特區是根據中國憲法(不過莫紀宏好像忘記了《中英聯合聲明》)成立及香港法律是以基本法為基礎是沒有爭議性的。香港法院已多次確認,任何違反基本法的香港法律是無效的。但當下的憲制問題並不是香港法律界不了解或不實踐基本法,而是內地政權及其像莫紀宏這些「啦啦隊」在釋法、政改、特首地位、三權分立等事項下多次無視基本法條文,把它們扭曲甚至弄到蕩然無存。如果莫紀宏等人是真心地要香港法律以基本法為基礎,就請他們自己先尊重基本法。

(三)就算香港法律是中國適用在香港的法律,這並不表示香港法律再沒有普通法概念。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84條指明,法院可按照包括普通法以內的香港法律審判案件,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基本法第82條及第92條都表明,終審法院及其他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來自各普通法地區。基本法不但沒有剔除普通法,反而彰顯普通法在香港的延續。莫紀宏究竟是真心無知,還是這又是一個口就要求他人要遵守基本法,但他自己就把基本法扭曲的例子?

(四)至於莫紀宏要求香港以中國憲法為新法治基礎,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如果是徹底地履行中國憲法內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七節所列出的各種普世確認的人權、司法獨立、法治,我相信香港人會十分歡迎。但如果要香港人去接受政權多年來把中國憲法的條文扭曲到體無完膚的情况為「法治」,這就是沒有可能的事。鄧小平同志當年提出「一國兩制」就正是為了確保把香港造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經濟及法治制度不會被內地制度蠶食。

不合法律邏輯良知 難以接受

如果莫紀宏不是一位法律學者,我還可以在不同意其看法的情况下以「文化差異」為由而諒解他的言論;但一位法律學者說出這些不合法律、不合邏輯、不合良知的話就實在令人失望及難以接受。如果內地有地位的人士繼續這樣扭曲基本法,我恐怕像我這樣願意以基本法為基礎的香港人將會逐漸「買少見少」;還是莫紀宏等人是故意地挑起主流香港人的神經,認為「天下大亂、形勢大好」?

其他文章:【港獨爭拗】法律與政治(文:陳文敏)

其他文章:【法律問題】個人無法違憲法律才會違憲(文:鄭立)

(作者按:以上只代表筆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的意見)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原文載於2016年4月13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相關字詞﹕文摘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