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去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以玻璃杯擲向梁振英方向,但沒擲中梁。黃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已排期於4月11日開審。案件於本月初作審前覆核時,黃向法庭申請,向70名官員及議員發證人傳票,遭裁判官拒絕,黃今就有關決定申請審核聆訊及永久終止聆訊。裁判官聽罷黃的陳辭後,押後明裁決。
沒有代表律師的黃毓民今陳辭指,裁判官拒絕其證人傳票申請時,錯誤引用及引用了不必要的法律原則。黃指出,根據相關法例,證人傳票是為了確保證人依時出庭作證,證人作供時的證供質素及證人的意願不應為裁判官的考慮因素。
黃又說,裁判官因黃未能確保其潛在證人的供辭有助法庭了解案情,而拒絕黃的申請。但黃稱,根據相關條例,只要法庭信納潛在證人有相當可能給予有助法庭了解案情的證供,便應獲批證人傳票,本案過往沒有申請證人傳票被拒的案例。
黃又指出,由於本案的事主為特首梁振英,其認為梁過往對待異己心狠手辣,擔心潛在證人因怕被秋後算帳,拒絕出庭作供,而立法會行管會亦表示,需要法庭批出證人傳票,才考慮讓立法會的保安出庭作證。
黃認為,其申請證人傳票被拒,變相剝奪其傳召辯方證人的權力,造成不公平的審訊,黃因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並要求法庭向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發出證人傳票,讓曾在終止聆訊的申請中,出庭作證,以曾被竊聽等個人經歷,證明潛在證人或面對的風險,及隨之對本案造成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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