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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條例檢討】若知僱員受性騷擾而未阻止 僱主須負法律責任 (17:33)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今日公布就「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意見書報告摘要」,內裡提出73項建議。其中第14項建議提及,若僱主知道僱員受第三方性騷擾,而未有阻止其發生,須負上法律責任。

平機會建議政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訂明若僱主知道有騷擾行為,及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騷擾行為,僱主要對僱員受第三方(例如顧客)性騷擾、種族騷擾或殘疾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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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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