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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法律代表怎麽可能不要錢(文:真栗子@法政匯思) (14:38)

首先,要介紹一組字: “pro bono publico” (簡稱 “pro bono”) ,是拉丁文,意思以專業知識和才能提供服務但不收分文或只收取象徵式費用,常見於法律行業。而實行普通法的香港,不時都有律師或大律師pro bono幫人打官司。

其次,有大眾所熟識、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Legal Aid),受助人無須或只是有限度支付法律費用;此外,尚有當值律師 (Duty Lawyer Scheme) (DLS)服務,性質和法援相約,不過DLS只處理裁判署大部分刑事案件。若案件需要由區域法院或更高級法院審理的話,沒有經濟能力的當事人就可以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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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講的,相信不少香港人都知。不過,對於由中國內地來港的人,這似乎有點難以想像:

這是一個DLS的案件,我的客人(即被告) 不用付任何律師費。她在機場被拘捕後就羈留在羅湖懲教所,而我就去到金鐘高等法院的拘留室,透過視像通話跟她會面。這是第一次會面。她是中國內地居民,從外地坐飛機經香港返内地時,在機場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被捕。她是第一次在香港被刑事起訴和拘留。

在整個會面過程中,我主要向她了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因為這樣我才能夠給她法律意見和預備審訊。可是,她每次都只是簡短地答過我的問題,然後就說:「律師,麻煩你真的要幫幫我。」或「律師,真的感謝你,真的謝謝你。」開初幾次,我不以為意,因為不少客人都會説類似的。不過,到後來她幾乎每隔幾句就説這些話,至於案件的情況她卻著墨不多,好像對她而言,説了那些話我才會真的幫她,而案件的事實或證據反倒沒所謂。

事實上,類似情況我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於是我就一如以往跟她説了以下這番話:「雖然你沒有付錢給我,不過在香港我們仍會給你找律師去代表你和幫你,而我就是你的律師。作為你的律師,無論如何,我一定會盡力幫你,這是我的職責。你不用説那些話我都會這樣做,這是我們香港的做法。而我最需要的,不是你的感謝或什麽,而是你詳細告訴我究竟這個案件事是如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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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當我這樣跟這些從內地來港並首次在香港被捕的人講過後,他們都好像茅塞頓開,然後就會把事情始末慢慢講出來,也不會再糾結在那幾句説話上。

似乎,他們不能理解,沒有付錢怎可能有律師幫自己;就算有,這些律師又怎會盡力保障他們的權益、確保他們有一個公平審訊。

他們無法想像。

我們更須努力捍衛。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恰當地持平】確保在真實題材節目、處理涉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議題時,嚴格遵守「恰當地持平」的規則。報道:http://bit.ly/25kBfQP【通訊局意見調查 李慧玲潘小濤被批「節目令人反感」】...

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22 March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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