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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聯合國保障網絡傳媒的採訪自由(文:徐嘉穎) (19:26)

今年2月28日新界東補選,當局拒絕讓網絡傳媒以記者身分進入選舉新聞中心,貫徹政府一向以來拒絕網絡傳媒和公民記者等採訪的做法,因而備受批評。[1] 政府做法損害新聞自由,與國際人權標準背道而馳。

採訪自由屬言論自由

採訪自由以至新聞自由,皆受到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條「言論表達自由」所保障,即人人「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此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27條亦保障新聞自由。

聯合國指新聞自由涵蓋網媒

保障新聞自由,無分主流或非主流傳媒。鑑於資訊科技發展千里,負責監察各地落實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採取較寬鬆定義,擴闊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委員會指出,「新聞報道是廣泛行動者共有職能」,既包括「專業全職記者和評論員」,亦涵蓋「網誌作者(bloggers)及透過印刷、互聯網或其他媒介自助出版的人」(段44)。委員會更促請政府「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進新媒體獨立,並確保市民可接觸新媒體」(段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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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增進和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在去年關於保護消息來源和告密者的報告中,提到除了記者,亦有其他人擔當公共監察的重要角色(vital public watchdog role)。特別報告員指出,國際機構愈趨使用諸如「傳媒專業人員」或「傳媒工作者」等語義較廣泛的詞,以取代「記者」一詞,反映其共同理解:「凡履行新聞職能的人,皆應享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他亦引用歐洲理事會「記者」定義,即「任何通過大眾傳播定期或專業地從事收集資訊和向公眾傳播資訊的自然人或法人」。(段18)[3]

限制須符公約,並無所歧視

若要限制記者採訪,有何合理準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只能在必須給予新聞記者特許進入某些場所或活動的情況下,才可實行限制認可採訪計劃」(Limited accreditation schemes ),但限制「必須無所歧視,並符合公約第19條及其他條文,且有客觀標準,並考慮到新聞報導是廣泛行為者共有職能」(段44)。

港府應尊重網媒採訪權

由此可見,新聞自由保障並不限於傳統傳媒,亦涵蓋網絡傳媒及公民記者等。而目前香港政府一刀切禁止網絡傳媒採訪其新聞活動,顯然不符國際標準。政府應與時並進,跟隨國際規範,回應網媒訴求,並效法立法會做法,[4]承認和保障網絡傳媒的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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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網絡傳媒聯署聲明。〈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2016年3月11日。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1170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不滿新聞處拒多家網媒進新東補選會場採訪籲與時並進〉。2016年2月29日。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1456&lang=zh-TW

[2]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4. 12 September 2011.

[3] David Kay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uer on the promo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8 September 2015. 

[4] 立法會《新聞界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採訪指引及安排》。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pi_guideline_media-c.pdf網絡傳媒聯署聲明。〈立即開放網媒及公民記者採訪權〉。2016年3月11日。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1170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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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Sunday, 20 March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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