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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大人討教(文:楊志剛) (10:20)

法官判刑時,是公眾的老師。學生犯規,老師作出處分。公眾犯法,法官決定刑罰。我們的法官在最近一宗案件的判刑,使我作為教育工作者頗感迷惘,故此希望向法官討教。

案件涉及13名示威者於前年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撬毁大門、擊傷保安員。法官裁定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但認為應該給予他們機會,13名被告全部獲判社會服務令,是較輕的刑罰。法官作出輕判的理據,各大報章報道如下:

主審法官表示:早已預計各被告會向感化主任稱無悔意,「如果佢哋話有悔意,我仲覺得佢哋唔係咁維持原則」。法官亦說: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示威者並非東北居民,不是為個人利益而犯案,他們選擇為社會上備受忽略的人發聲也是對的。法官亦明言集會起初是和平的,當各被告知悉東北發展前期撥款議案可能通過,情緒變得激動,強行進入立法會。他認為各被告訴求清晰,非用暴力發泄不滿,或透過傷害別人令對方改變想法。各被告犯案時採取過激手段,可判短期監禁,但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加上各被告願承擔後果,最終判他們社會服務令。

發聲是對的 暴力衝擊是錯的

法官判刑時所說每句話,對公眾來說都是有深遠的社會意義,亦會成為案例。作為教育工作者和文字工作者,我對法官判刑時所言的每一個字,都會斤斤計較。法官所說:「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我對這句話有質疑,因為被告不是「發聲」,他們是「暴力衝擊」。把暴力衝擊描述為「發聲」,語文上並不準確。

作為文字工作者,為求準確,我會把這句話更正為:「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暴力衝擊是對的。」

但作為教育工作者,為了讓我們年輕人明辨是非,我反對這句話。我會說: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但用暴力衝擊是錯的。

法官說:「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

同樣,作為文字工作者,為求準確,我會把它改正為:「可以為他人的事而暴力衝擊,更顯得崇高。」

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會說: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是崇高的;但用暴力衝擊,並傷及他人,是卑劣的。

我向法官討教:把暴力衝擊描述為「發聲」,然後說發聲是對的,會不會令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年輕人是非不分?

法官亦說:早已預計各被告會向感化主任稱無悔意,「如果佢哋話有悔意,我仲覺得佢哋唔係咁維持原則」。

作為文字工作者,我對此話的解讀是:如果他們有悔意,就是無原則。他們不應該有悔意,應該堅持原則, 因為「發聲」是對的。作為教育工作者,我會質疑此話對年輕人會產生什麼影響。

法官表示:當各被告知悉東北發展前期撥款議案可能通過,情緒變得激動,強行進入立法會。他認為各被告訴求清晰,非用暴力發泄不滿,或透過傷害別人令對方改變想法。

我希望向法官討教:被告使用暴力衝擊的目的是為什麼?如果不是發泄不滿,或令對方改變想法,那麼是為什麼?

是非不分 將來會是什麼社會?

青年關心香港,一時衝動而作出違法行為。法官從輕發落,我作為教育工作者絕對支持,並向法官致敬。但是正因為從輕發落,更應該讓年輕人明白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否則我們一整代年輕人是非不分,將來會是什麼社會?

一宗案件中裁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的根據,是法律。被判有罪後法官頒下的刑罰,則除了根據量刑指引外,最終的測試是刑罰是否反映社會的價值觀。自我撕裂的香港,對各項抗爭中被判有罪人士所應受的刑罰,意見自然分歧。一派說「他們為了崇高的民主理想而犯案,理應從輕發落」。另一派說「輕判暴民,是姑息暴力,後患無窮」。這次法院的判刑是重是輕,社會上可以爭論到地老天荒,結果亦無關宏旨。真正要弄清楚的,不是判刑輕重的問題,而是對與錯的原則。如果社會上對於使用暴力是對是錯都弄不清,會讓我們的青年人走上危險的歧途。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

(原文載於2016年2月26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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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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