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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暴動」罪(文:石書銘@法政滙思) (16:51)

年初一旺角發生武力衝突事件之後,律政司決定用「暴動」罪起訴眾被捕人士。「暴動」這控罪在近年的示威事件中甚少引用,但看到這次衝突的嚴重程度,律政司運用這條控罪也可算是預期之內。究竟何謂「暴動」罪呢?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暴動」罪的定義為: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由此可見,「暴動」罪的元素有:被告人必須是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而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當一個人在一個已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結繼續參與該集結便會干犯這控罪。

首先在法律上,「破壞社會安寧」有一個特定的意思。香港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諾恆 (2013) 16 HKCFAR 837一案中引用了英國案例R v. Howell [1982] 1 QB 416中的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是指 「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

那麼什麼是「非法集結」呢?跟據《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的定義是:「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2012] 5 HKLRD 556一案中曾對此控罪進行分析。控方除了必須證明被告人所參與的集結有最少三人之外,亦須證明包括被告人的這三人一同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若只有一名人士作出這些行為的話,這個人便没可能犯上此罪行。同樣地只要沒有在這個集結作出這些行為的話,即使其他人有,他也沒有干犯「非法集結」罪。

何謂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就如「擾亂秩序」行為的定義一樣,跟據一般日常生活所用的意思作為定義。但可以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可以是十分廣闊。以往示威案件中,推鐵馬,在街道中阻礙交通也可以構成「擾亂秩序」行為。所以在這次事件中,一個人不用掟磚或放火,也有可能因為其行為有擾亂秩序而被裁定有份參與這個非法集結。而當這個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之後,繼續參與這個非法集結的話也會變成參與暴動。

説回「非法集結」罪,不單這三人須一同行事,他們亦須一同以這些行為去達到特定的共同目的。這目的所指的便是「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這個元素看來十分複雜。在 梁國華案中,原訟庭把這個元素拆解為這些人在集結一起作出相關行為時:

(i) 有主觀的意圖導致在場人士憂慮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ii) 有主觀的意圖導致在場人士憂慮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iii) 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合理地憂慮他們會藉這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或

(iv) 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合理地憂慮他們會藉這些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由此可見,一個人必須和另外兩人一起作出相關的行為及(以)這些行為令人心生憂慮社會安寧可能被破壞,才會成為非法集結的一部份。「非法集結」罪所針對的是一些會令人憂慮社會安寧會被破壞的行為。這是一個預防社會安寧被破壞的罪行。

「暴動」罪所針對的是當非法集結不單只令人心生憂慮作這行為的人會自己或令別人破壞社會安寧,而參與的人進而破壞社會安寧,所有繼續參與這個這個已經演化成暴動的非法集結的人都會干犯暴動罪。就算一個人只有參與非法集結但自己沒有破壞社會安寧,只要有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也會成為暴動的一份子。換言之,只要一個人作出一些擾亂秩序、有威嚇性,挑撥性或侮辱性的行為,便可被牽涉這暴動之中。「暴動」的罪定罪門檻可算是頗低的。但假如一個人本身沒有作出擾亂秩序或其他第十八條所訂明的行為,例如只在旁觀或拍照,他根本不是參與在非法集結其中,就算這非法集結演變成一個暴動,也不應被定罪。

最後,雖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賦予香港人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但法庭已經在不同案例中多番強調,這些自由及權利只是賦予給和平的表達方式及集會。所以就算一個本意只是表達訴求的集會,當集會因為一些擾亂秩序、有威嚇性,挑撥性或侮辱性的行為而開始演化成會令人憂慮社會安寧會被破壞,便不會再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

*本文章只是談述法律條文,並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見。

文:石書銘@法政滙思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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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文摘 on Tuesday, February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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