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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沒有個別事件(文:鄭立) (16:05)

一個聲稱要被執行的規則,沒被執行,那規則的信用就會瓦解。古諺也有云:一次不忠,百次不用。

信任的建立是長期的積累,破壞卻只需要一瞬間。它很像黑天鵝事件,哪怕我們之前看到的天鵝都是白色的,使我們相信天鵝是白色的;但只要看過第一隻黑色的天鵝,我們再也不相信天鵝是白色了。

在古代歐洲語言中,「prove」是有「測試」的意思,西方有個諺語,叫「exception that proves the rule」,意思就是,有些事情正是在測試一個規則是否可信。上面的黑天鵝就是例子,我們相信,天鵝就是白色,而黑天鵝存在與否,就是這個信仰的測試,黑天鵝證明這個信任是錯誤。

法治社會之珍貴 在於規則恆常性

「個別事件」4字,是很常被用來開脫的藉口。一件事之所以被稱為「個別事件」,往往是因為,當事人自己也認為那件事本身是有嚴重問題,難以辯解的。他往往是因為引起了別人的不滿,而那件事,往往是因為一個聲稱會執行的規則,沒有執行。

一個法治社會之所以珍貴,在於它規則的恆常性。在香港,貪污就是犯法,不管你是貪5000萬,還是只是收了一封500元的利是;不管你是港督,還是基層公務員,法律並不會因為你是權貴、政府、官僚,或者外國人而特別寬鬆,也不會因為你無權無勢,而特別嚴厲。

1元雖然沒什麼大不了,但如果有人貪污1元,而他不被算成貪污,那麼,多少錢才算貪污、多少錢不算?以後大家貪污時,是不是可以辯護,我的金額沒什麼大不了,所以不算貪污?

規則恆常,人類才有一條清楚的界線,知道什麼行為是安全的,什麼行為是不安全的。只要你受到侵害,你就會得到社會的保護。法治,正是為了反對將任何事情當成「個別事件」處理,使其排除於規則。不斷強調「個別事件」,就是在毁滅法治社會。

「個別事件」,正是上述的「exception that proves the rule」,它正是在測試,那規則是否真的存在,還是,它只對部分人存在?假設有「個別事件」,那意味着,在社會有一群人,法律並不能限制他們做事。

比方說,原本市民相信,只要自己被人綁架,警察就會盡全力的搜救他們。可是有一群綁匪是例外的,只要是他們所綁票的人,警察的搜救不會有結果。那市民就無法再信任自己能夠安全的活在這社會。而這些綁匪,也成為了實在意義上的特權階級。

社會能量的改變

這樣導致了兩個結果:第一,就是增加了社會成本,因為變成誰都要慎防自己突然被綁架,社會之間變得互相不能信任;第二,就是我們會試圖躋身特權階級,成為那些綁匪的一分子,這樣法律就不能應用在我身上。我能夠變得比起別人更為自由,能夠從那些「只有我能對別人做,別人不能對我做」的犯法行為中,取得利益。

在這樣的環境下,社會的能量,必然從怎樣去開創、建設、服務去創造價值,變成博弈、競爭權力躋身特權階級。而這一切,就是源自那個「個別事件」。除非「個別事件」不存在,一旦存在,大家都會爭取去定義「個別事件」,或成為那個「個別事件」,法治就因此消失,社會長遠建立的規則,就這樣打回原形。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201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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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Friday, February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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