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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爭議】改革大學條例(文:法政匯思) (15:50)

近日,香港大學罷課委員會進行了一個星期的罷課以爭取1. 成立「審視《香港大學條例》專責小組」; 2. 行政長官不應是必然校監;3. 校內校務委員之數目需佔整個校委會一半或以上;4. 現時行政長官所委任的校務委員(包括主席)需改由校務委員會委任。

自從1911年開始香港有大學後,以公帑支付的大學均以港督或特首成為當然校監。過去此制度也並無大問題,因為過往港督或特首均不會將校委會委員的委任政治化。但自梁振英上任以後,他不斷委任「梁粉」加入,以至港大於過去一年經歷種種風波,顯露整個制度過度權力集中於特首的問題,改革校委會組成確實刻不容緩。

實際上改革校委會也有其法律上的理據。根據基本法第137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基本法第39(1)條也訂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就《公約》第13條關於教育權利的評論中,也明確指出為了享受學術自由,必須實現高等教育機構的自主。自主就是高等教育機構對涉及其範圍的決策有相對但必要的自治。

要做到必要的自治,校監的產生辦法及改變校委會組成至至為關鍵。因為校監有權委任校務委員,也有權委任校委會主席。就以港大為例,校外校委與校內校委的比例為15:9。其中梁振英有權委任7名校委(包括校委會主席),而由校外校委佔多數的校委會再可以委任6名校委進入校委會,所以校外校委往往於校委會內佔了大多數。要做到學校自主,校監產生辦法及校外校委及校內校委的比例必須有所更改。

以外國為例,牛津和劍橋均開始由校友及學生一人一票選校監。而校外校委比例也不一定高於校內校委。

港大校委會剛通過應學生要求,成立專責小組檢討大學管治。希望這不是拖延策略,而是認真回應學生對大學管治的聲音。

文:狸蟈蟑@法政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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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Monday, February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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