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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水聆訊】持牌水匠找其他工人助施工屬違法?水務署長:條例沒有「個人」字眼 官舉例反駁 (16:09)

過往業界持牌水喉匠經常由其他水喉工人協助水喉工程施工,鉛水事件調查委員會質疑是否違犯《水務設施條例》中規定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建造、安裝內部供水系統。水務署署長林天星今早作供時反駁稱,條例沒有「個人」(Personally)的字眼,按他理解即水喉匠是負責工程,但不一定「親自去做」,可由其他水喉工人協助;現實處境中工程規模大,水喉匠亦難以獨自施工。

委員會主席陳慶偉法官就質疑其法律詮釋,直言「法例都無寫高等法院要法官親自去審,咁我係咪可以授權(delegate)一個人去審?」林天星指出實際上不可行,現時本港僅得1000名活躍的水喉匠,須訓練大量水喉匠。陳慶偉則認為法例成立已久,質疑實際操作做不到,為何仍不修例,而不應強行詮釋條文。

陳慶偉續指出,法例無明確容許水喉匠監督他人施工,相反,《水務設施條例》15條3b清晰指出,僱用或容許不屬持牌水喉匠的人或不屬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的人,建造及安裝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即屬犯罪。 

水務條例多年前曾經容許水喉匠作為一間公司為水喉工程施工,後來就修例,現時只容許持牌水喉匠施工。陳慶偉估計當時本港設持牌水喉匠制度,或是希望有更多人考獲資格,「從立法歷史睇,係咪更加唔可以假手於人?」

陳慶偉及委員黎年多番追問,到底水喉匠是否須在場監督施工,署方是否「准許遙控」?林天星表示署方不能接受水喉匠完全不監督施工。陳慶偉直言要求一個直接回答,「你係水務監督,全香港係你話事,你話得定唔得?」林天星最終指水喉匠當刻不需要在場監督施工。

林最終承認條文不清晰,未能反映現實操作,會展開檢討,陳慶偉嘆謂,「成條條例「過時」(outdated)到呢……應該由頭寫過」。

陳慶偉相信修例需時,憂阻礙公屋工程,建議應尋求律政署意見,商討先增加條例讓其他水喉工人亦可參與施工,讓工程可如期進行,林稱會研究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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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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