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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以鬆手監管換物管公司聘任 官指證人口供矛盾 法團主席索取利益脫罪 (18:23)

一名私人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已離任),涉向管理公司索取利益,要求公司提供顧問職位,以對其公司的監管工作「鬆手」,主席早前否認一項索取利益罪受審。裁判官指證人口供矛盾,不合情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65歲的被告鄭碧玉,案發時擔任元朗怡豐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裁判官指,被告有收取利益並不是爭議,唯一爭議是被告有否收取利益以作為優待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報酬。

裁判官引述管理公司高級經理余碧儀的口供,指鄭叫余提供職位,余回應需要先問律師,鄭則說不要告訴其他人,希望是以「可行又合法嘅方法」獲得職位。裁判官認為,如果余所說的屬實,鄭一方面打算以合法途徑獲得職位,一方面又要求余不要告訴別人是自相矛盾,故認為余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

裁判官又稱,余指鄭向她施壓,但又忘記施壓的細節,故認為證人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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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1月12日

相關字詞﹕法庭 索取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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