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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校偷錄論校方對教師的照顧責任 (文:霍梓楠) (17:00)

教聯會於去年11月以問卷調查中小學校的偷錄情况,發現偷錄情况時有發生。學生若因教師及校方行事有所疏忽或不當而受到傷害,投訴無門、無效而偷錄取證,其做法是否恰當尚有商榷空間,否則一般而言,偷錄行為會破壞教師、學生與家長之間的互信,偷錄片段亦容易被斷章取義。據了解,學生偷錄的動機大多是貪玩及揶揄教師,有些家長則希望監視教師在日常課堂的言行表現,着子女偷錄上課情况作為投訴依據。

本文旨在透過偷錄行為的潛在影響,探討校方對教師的照顧責任的尺度。青協關心一線單位主任兼註冊社工吳錦娟指出,曾有中學教師被學生以手機偷拍裙底,更被上載到社交網頁。學校雖然無報警,但已嚴懲涉事學生。她只提及「教師之後每次上堂都提高警覺」,但沒有提及她有否受情緒困擾。有臨牀心理學家表示,對於鏡頭較為敏感的人士,如發現經常被偷拍,會經常提心吊膽,嚴重者或會誘發焦慮症。

合理安全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校方有責任為教職員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訂立安全的工作制度。若教職員因校方疏忽而受嚴重傷害,他可循民事途徑向校方索償,且有本地案例可依(案件編號:HCPI 201/1999):原告教師在上課時阻止一位情緒有問題的學生以金屬棒挑釁其他同學。下課後是小息,他命令肇事學生留在課室接受訓話,肇事學生不理睬他並逕自離開,被他阻止。之後,肇事學生以硬物從後擊傷他的頭部。他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患上了嚴重精神病,須接受心理治療並不能再成為教師。最後法官判定校方在以下兩方面犯了疏忽,違反了對他的照顧責任:一、肇事學生有暴力行為前科,但校方沒有任何合理措施保障教師人身安全;二、校長不批准他修讀教育局舉辦有關處理暴力傾向等問題學生的課程。

從中可見,校方只需有合理措施及制度保障教師就可免責。以針對偷錄情况為例,學校應有一套監管學生使用手提電話的規則並切實執行。若發現學生偷錄行為,校方不僅要了解其動機及嚴正向學生解釋不當之處,更要跟進被偷錄者的心理狀况並作出適切支援。

校方須關注教師面對的投訴壓力

至於家長以偷拍片段作出投訴,可能會對教師構成極大壓力。筆者分享另一宗本地案例,與校方忽視教師因家長的惡意投訴而出現的情緒問題有關。原告教師是一位小學班主任,對某欺凌事件仔細調查後,發現作出投訴的學生誣告同學,她向校長報告真相並通知該學生的家長。可是,家長指原告教師誣陷其子女,向學校投訴她並揚言狀告學校。校方立場軟化並把責任推卸在原告教師身上,令她患上憂鬱症。症狀持續兩年且不斷惡化。她向校方申請無薪病假一年但被校方無理拒絕,最後精神崩潰。原告教師申請逾期提訴獲批(案件編號:DCEC 975/2004),但筆者找不到她向學校索償的紀錄,故很可能已庭外和解。

校方起碼有兩個介入點以合理行動防止事情惡化:一、校方應以事實為基礎處理家長投訴,並安撫她的情緒;二、顧及她的困境,批准她休假養病。校方若處理不當,她的病情惡化是合理地可預見的。

不能忽視教師壓力來源

校方固然要有合理措施紓緩教師的心理壓力,但社會不能只要求校方多加關顧教師,而忽視他們的壓力來源。偷錄行為只是造成教師情緒困擾的眾多誘因之一,融合教育配套欠善、收生不足危機、與教學無直接關係的工作量大增及合約教員問題等都是令教師情緒崩潰的計時炸彈。筆者不禁要問,社會是否期望教師經常在巨大壓力下工作,不值得有空間消化學生問題帶來的情緒波動、反思教學與廣泛閱讀,他們才對得起納稅人所出的人工?

參考資料: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教學助理

(原文載於2016年1月9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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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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