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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公安都承認過的越境執法(文:呂秉權) (09:36)

銅鑼灣書店5名股東和主管離奇連環失蹤,引發公安越境擄人執法疑雲,其中最新失蹤的李波據報沒香港出境紀錄,回鄉證在家,妻子接到「深圳來電」,加上內地官方沒及時澄清和否認,令事件更加撲朔迷離。

過去,香港曾發生過不少內地執法者越境執法事件,包括2004年有公安到摩星嶺執行「特別任務」時被港警截獲、2014年有內地海關緝私快艇進入香港境內拖走懷疑走私船被本港水警攔截、國安等人員在本港佔領運動和大型集會期間在場監察和混入人群等。但其實,內地執法者在港非法執法又豈止這些。

全國法律類核心期刊《犯罪研究》2005年曾刊登廣東警官學院教授許細燕及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追逃組組長劉紹新的文章,談及更多公安在港非法跨境執法的細節和案例,它們包括:

(1)私自辦案:不時有少數內地公安機關人員,出於各種原因,事前沒知會香港警方就直接派員到港辦案,而整個辦案過程均沒有香港警務人員在場見證,造成非法越境執法的口實及演變成嚴重的涉外事件。

(2)向港警提出無理要求:在嫌疑人沒違反香港法律的情况下,內地公安曾要求港方代為實施強制措施,例如協助凍結該人的物業和資金、扣起存款、強制傳喚其到內地歸案、代為採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等。

(3)非法抽取血液樣本:為了對涉案相關的嫌疑人做DNA鑑定,以確定其是否真的涉案,內地公安曾要求香港警方協助,對某些在港嫌疑人強行抽血,套取樣本。

(4)恃熟賣熟:1999年6月,某市公安局在偵查一宗劫案時,懷疑一名疑犯已潛逃香港。於是一名公安領導便聯絡與自己相熟的香港警長,請其立即拉人。該名警長得知情報如獲至寶,照辦如儀,迅速帶隊神勇拉人,最後被上級訓誡。

(5)私自到港找證人和證物:2002年6月,某市公安機關為了取得一宗案件保管在銀行保險箱的證物,便與證物保管人一起到銀行拿取。該名姓蘇的保管人要求保密不知會港警,公安便秘密行動。到達銀行後,誰知蘇某將計就計,突然大聲向銀行保安求救,說被人挾持綁架取物,公安立時方寸大亂,迅速逃離現場,走佬返內地。

這篇文章的作者警告,涉港案件一旦處理不當,極容易釀成政治事件,後果嚴重,內地執法人員甚至會在香港負上刑事責任。

以上這麼多案例,未知是否真的有內地公安曾因此在港負上刑責?

執法犯法,公然破壞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香港人一定咬實唔放。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原文載於2016年1月5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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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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