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去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時,過百名示威者在大樓外示威抗議,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名示威者,今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名示威者梁曉暘另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立,押後至明年2月19日判刑,眾被告獲准保釋等候,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溫紹明特別提出,法庭沒意輕判或重判眾被告,只想判處一個與被告行為相對稱的刑罰。溫官認為,「唔會做呢啲事嘅人有獎都唔會做,會做嘅人即使有阻嚇都會做」。
溫官指,眾被告作為成年人,有自己強烈的想法,感化官未必要改變被告的想法,但同一件事在不同地方及時間,可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事實是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可以唔發生呢啲野唔好咩?」溫官認為,除了罰款不適合外,判處感化、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均在考慮之列。
部分被告求情時指,案件屬公民抗命,事後沒有悔意。黃浩銘在庭外指,要與律師商討,再考慮是否有上訴理據,或等待判刑後再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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