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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半年「揸大膽車」 交通警求情稱以為3個月 (15:55)

警員涉嫌在停牌期內「揸大膽車」,被控7項停牌期內駕駛罪及10項駕駛時未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罪,涉事警員今承認8項控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餘控罪。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張偉倫(30 歲)被指於去年11月7日至今年1月6日,分別5次在停牌期間駕駛電單車經過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辯方求情稱被告因超速被罰停牌6個月,但被告誤以為是3個月,完成駕駛課程即可駕駛。

被告就求情作供稱,因遺失駕駛執照而無法向法庭繳交,但後來尋回。裁判官質疑被告尋回駕駛執照為何不註銷報失,再繳交給法庭。被告解釋是因為大意,打算在停牌後使用該執照。

裁判官又稱,被告作為交通警員,應該知道超速至少須停牌6個月。雖然如此,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後3個月即駕車上班,以其犯案手法而言,即使難以相信,仍接納被告誤會停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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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Monday, Decembe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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