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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炳良:平衡車屬「汽車」但不會發牌 車道或行人道上使用違法 (20:07)

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在立法會上提問有關新式代步工具的法律問題,包括小型電單車、電動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俗稱「平衡車」或「風火輪」)等,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書面回覆,指出市面上可以買到的可移動工具都符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中「汽車」的定義,而且這些工具都不適合在香港的車道和行人道上行駛,因此不宜登記及發牌作代步工具,又表示使用相關工具或會違法。

張炳良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是指任何由機械推動的「車輛」,而「車輛」泛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運輸署表示根據他們現有的資料,市面上有售的可移動工具如小型電單車、電動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都是「汽車」。

張又稱,根據運輸署判斷,現時有售的可移動工具都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另外香港地少人多,行人道空間有限,在行人道上使用可移動工具會對行人構成高風險。由於沒有空間設立供可移動工具專用的通道,所以運輸署認為不適合為新式的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

政府提醒市民如果在行車道上使用未獲登記及領牌的可移動工具,或在行人道上使用可移動工具,對公眾構成危險,均屬違法。至於個別私人物業、康樂或體育場地或其他非公眾地方內或可視情況使用可移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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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5年12月9日

相關字詞﹕平衡車 運房局 張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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