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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澳門侮辱執勤警可控「加重侮辱罪」 警倘懷疑拍攝會「點相」 可要求刪相 (19:28)

澳門一名女子因拍下兩名警員票控其夫違例泊車,並上載到facebook,留言辱罵泄憤,前日被裁定兩項不法攝影及照片罪、兩項加重侮辱罪成,判囚一年,倘向受害者付精神賠償則可緩刑。

翻查澳門法例,現行設有侮辱罪,若侮辱他人致其人格名譽受損便屬違法。雖然澳門現行沒有「辱警罪」,但法律規定,如果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會被加重處罰,構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囚4個半月或科最高180日罰金。

而當執勤中的警員有理由認為,對方借拍攝自己容貌「點相」,作日後報復之用,基於人身安全,警員可要求對方停止拍攝及刪除照片。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75對侮辱罪有所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3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第176條則規定,「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

而178條則列明,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會被加重處罰,「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174條、第175條及第177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即「加重侮辱」最高可判囚4個半月或科最高180日罰金。

澳門警察協會會長李堅華接受澳門傳媒訪問時曾稱,倘市民是善意並在不妨礙警員執法下,拍攝並上載互聯網應可接受,例如道路情報網站拍攝交通意外情況,但前提不是刻意「點相」並作其他用途。

李指出,因有不少警員經常處理頗為敏感的案件,基於人身安全的考量,警員可要求對方停止動作並刪除有關照片,當然這要視乎事件性質而論,不能武斷指但凡拍攝警員即有惡意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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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Saturday, December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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